(五)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行业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委研究制定收费办法。
(六)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宣传力度。各区、各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性质、职能作用、发展状况、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树立行业形象,提高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良好氛围,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拓展市场,改善执业环境
(一)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各类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应予支持配合。
(二)从2010年起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和非公办学校、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各级民政、教育、卫生、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应予支持配合。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上述单位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部门要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之一。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包括纳税申报鉴证、涉税审批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业务,以及税务咨询、申报准备、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代理等其他涉税服务业务。税务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四)积极推动公司秘书服务,在拓展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新领域的同时降低我市中小企业的营商成本。允许中小型企业把注册地址设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鼓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秘书服务,公司秘书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行业协会制定。
(五)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新设、收购、合并、合作、协议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业务部、代表处、成员机构、分支机构或联系单位等境外业务机构。把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服务作为我市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和经贸洽谈的重要内容,在大型国际合作项目中,把相关专业服务纳入合作协议。各有关部门要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走出去”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在境外投资和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