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若变更采矿权属扩大矿区范围的,按前款要求办理。
4.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5.2010年3月1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并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6.现阶段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将本级评审和审查权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专家库建设
1.“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应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生态环境、土地整理、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熟悉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2.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省级“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原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的基础上,参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3.入选或调整后的专家库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告。省、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专家评审必须客观、公正。
(三)专家评审
1.省、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的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2.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附件1)。
3.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措施和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充分合理等。
(四)审查备案
1.资质和项目备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管理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质单位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签订“治理方案”编制合同后10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附件2)。
2.成果审查
(1)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个月内,应及时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按权限规定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成果审查。
(2)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的“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其符合规定的审查报件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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