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评审程序是否合理、符合规定,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4)同意审查后的“治理方案”文本、图件及其相关材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查,并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权申请登记报件材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采矿权审批的必备要件。
3.审查报件材料
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报件材料: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4)。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治理方案”文本(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5)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7)延续、转让、变更(不涉及矿区范围变动)的,应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经审查批准后的“治理方案”开展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依法依规定期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情况,并对“治理方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度建设
为切实提高“治理方案”工作质量,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等情况的监管,建立野外工作抽查核实、方案报告年度评奖等四项制度。
1.野外工作抽查核实制度
承担评审工作的技术单位,根据提交的“治理方案”项目情况和地质环境条件,抽取适当项目,进行野外调查核实、检查。在评审中对“治理方案”有疑义的,也可进行野外核实。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资质单位每年总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提交报告的2%。
2.报告年度评奖制度
为提高“治理方案”编制资质单位工作积极性,加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举办“治理方案”报告评奖活动,对获奖报告编写单位进行奖励,并通报表扬。
3.业绩通报制度
为实现“治理方案”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社会对治理方案工作的监督,每年对“治理方案”报告评审结果等情况进行通报。
4.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聘用制度,建立专家个人信息管理,接受社会监管,加强对专家的日常考评,努力建立健全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队伍。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附件1-4)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
编号:
矿山名称
| |
矿山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
编制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
开采矿种
|
| 开采方式
|
| 开采方法
| |
开采规模
|
| 矿山类型
|
| 东 经
| |
开采年限
|
| 开采标高
|
| 北 纬
| |
采 矿 权
审批机关
|
| 批准划定矿区面积(平
方千米)
|
| 用地
面积
(公顷)
| 农 用 地
| |
方案适用年限
|
| 建设用地
| |
矿山地质环境
影响评估级别
|
| 未利用地
| |
方案
| 名 称
|
|
主 编
|
| 电话及传真
|
|
评审专家组名单
|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职称
| 专业
| 电话
| 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专家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编制单位对方
案成果的 承诺
| 我单位承诺如下:
1.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对该方案负责。
2. 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实施的技术指导与监督服务。
3. 按有关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设计变更的有关事宜。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采矿
权申
请人或申请人
执行
方案
承诺
| 我公司承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有关法定责任,并根据经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专家意见,落实完成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
二、按《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交存保证金。
三、认真严格执行经审查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设计确需变更时,会同原编制单位共同研究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备案后实施。
四、按时按要求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五、服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国土
资源
行政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审查备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填表说明:1.专家组要在评审表上填写评审结论,并附专家本人签名。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是指组织评审和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评审结论审查后签署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