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葫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市情市力调查,是国家、省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查清全市河流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夯实水利管理基础,建立全市基础水信息平台,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地区实施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为我市境内所有河流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河流治理和保护、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以及灌排工程和地下水取水工程专项普查。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普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国发〔20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水利普查经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经费分担原则,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预算本级水利普查经费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四、尽快建立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