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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0〕6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两型社会”建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健全,以及部分地方工作认识存在偏差,全省一些行业落后产能仍大量存在,已成为提高全省工业整体水平、落实环境保护政策、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强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制约、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等多项手段,加强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政策环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和要求,2012年前,全省将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和调整结构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我省2012年前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1、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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