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各市、州、县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引导作用。继续安排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政府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完善和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坚决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一)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名单公示、公告制度。省及各有关市、州、县每年要向社会公告本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落后工艺设备名单以及淘汰时限和总体进展情况。要加强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和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三)严格考核问责。省政府对各地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缓慢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
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地要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