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通知单)复印件。
(5)党校学历:须有学员成绩表、毕业论文评审答辩情况表、毕业学员登记(鉴定)表或学校学历证明。
(6)国(境)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2000年以后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7)其他学历、学位:须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材料。
5.1997年以来参加两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培训材料。
6.评(聘)、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须有相应的申报表、审批表或证书复印件。
7.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证书的,须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登记)表或证书复印件。
8.更改出生日期的,须有上级批复、相关调查及证明材料等。
9.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须有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
10.中共党员,须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民主党派党员,须有相应的入党材料。
11.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须有相应的奖励材料。
12.任副科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处分的,须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材料;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处分后,还须有解除处分的材料。
13.1993年以后的工资材料应齐全,或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
14.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须有《干部任免呈报表》或《干部任免审批表》。
15.参加了公务员登记的,须有《公务员登记表》。2008年3月以后从其他单位调任,须有《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三、干部档案的材料要求
(一)干部档案材料应当对象明确、文字清楚,能够反映干部的客观实际情况。
1.无错装入其他人档案材料的情况。
2.无装入假证明、假学历等假材料的情况。
3.无对干部档案内容进行涂改的情况。填写制作材料时,因笔误造成的更改或经组织批准对档案内容进行的更改,应加盖组织审核确认章或有相应的组织说明。
4.档案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和工作经历等信息前后记载不一致的,应当进行核对并作出相应的组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