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归档材料,其填写必须规范,手续必须完备。
1.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归档材料,须有组织印章。
2.中组部制发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应逐项填写,所填信息真实、准确,须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
3.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
4.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须有形成材料的单位(或考察人)和时间。
5.归档材料一般不得使用复制件。证书、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单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制件存档的,须在复印件上注册出处、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出具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四、干部档案的整理规范
(一)分类准确。按照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第一类:履历材料。主要为履历表、任职简历。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
第五类: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执纪执法部门形成的涉及个人的材料。
第九类: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招录、聘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任免、调动、挂职、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公务员登记或调任材料。
第十类:健康检查材料;毕业生报到通知书;干部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其中,第四、九类材料须采用二级分类法。
第四类的二级分类为: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3.科研学术水平材料;4.培训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