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调解要求:一是要牢固树立和谐执法、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理念,大力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方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二是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提示、约见、建议、警示等行政指导方式,规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行为。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以及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采纳当事人的合理化意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三是要确定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专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对行政执法中发生的当事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纠纷,可直接进行调解和处理;对行政执法中与当事人产生的行政争议,要配合法制、监察机构相关人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处理。
三、合同争议调解
14.按照国家工商总局1997年11月3日发布的《合同争议调解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79号令)和《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调解范围包括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调解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受理、调解、制作调解协议。
四、行政许可争议调解
15.调解范围。在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决定前,出现行政许可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异议,可通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解决行政许可相对人和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民事争议。1、在实施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行政许可相对人或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就企业名称提出异议,产生行政争议的;2、在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中,行政许可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产生行政争议的;3、在实施企业注销登记中,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产生行政争议的;4、在实施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中,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产生行政争议的。
16.调解程序。行政许可登记纠纷的行政调解只限于听证环节。1、在工商登记行政许可决定前,当出现行政许可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异议,应当制发《行政许可告知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后,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2、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发出《行政许可告知书》的工商机关提交面听证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提交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代理文件;3、收到《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再主张听证;4、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5、行政许可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逾期未向许可机关申请听证,或非利害关系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听证的,许可机关应当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听证决定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后,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6、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按照《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