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企业人才培养教育优先
我市各类外国专家引进、国内高级人才引进的各项奖励、补贴和户籍政策等,地标型企业优先享受;我市开展的各类企业人才培训、再教育,企业高级人才出国培训等,其名额优先满足地标型企业。政府出资资助的各类人才培养项目优先满足地标型企业的需要。
五、实施投资项目优先
对地标型企业实施改扩建或技术更新、节能减排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投资行为,在项目立项、报批等方面均实行优先,积极帮助企业加快实施,所需的土地、能源等资源要素均给予优先配置。对地标型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合作开展的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的各项相关扶持政策。
六、实施品牌创建优先
积极帮助地标型企业进行品牌创建,在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申报时优先进行申报。帮助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协调注册过程中的难题,并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加速开拓国际市场。
七、实施企业上市优先
对地标型企业及其下属控股公司拟上市的,给予优先辅导、优先申报,积极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迅速壮大实力、扩张规模。
八、实施企业形象宣传、企业形象保护和利益保护优先
全市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地标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亮点,开辟专门版面或栏目,进行定期专访,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扩大企业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地标型企业优先参加政府组团的国内外经贸考察等活动。优先资助地标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知名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对侵犯地标型企业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执法部门要迅速介入,认真调查,严厉打击,一究到底。优先协助企业对涉及跨市、跨省乃至跨国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
九、实施各项社会服务优先
各级各部门要对地标型企业开辟绿色办公通道,实施全方位服务、点对点服务、贴身保姆式服务,减少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加快推进企业发展。
十、实施金融扶持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