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经营、使用的消杀药械质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以及没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厂址等标识的消杀药械。
  第十九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城市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加强对消杀药物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被检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爱卫会按照灭鼠、灭蚊、灭蝇、灭蟑先进城市标准,对县(市、区)除“四害”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达标考核或者评估。
  各级爱卫会应当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督查员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居民,由市、县(市、区)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市、县(市、区)爱卫办可以指定具备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实施消杀灭工作,所需相关费用由该单位、居民承担。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未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基本工作条件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擅自提供有偿服务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在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时使用禁用药物的,由市、县(市、区)爱卫办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