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的职责: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根据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区城建部门职能,统筹本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安排的市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含支路)和社区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负责区级投资经营公司的组建和管理;按时上报本区域内年度建设计划;负责落实市级工作部署,支持和配合市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
(三)完善项目建设投融资机制
以项目建设为核心,实现城建资源统筹调配使用,引导城市建设投资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1.积极拓宽城建资金筹措渠道。在积极争取银行融资外,采用BT、TOT、BOT、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社会资金、外来资金参与城市建设、经营和管理。
2.发挥项目配套土地等城市资源的融资功能。
(1)按照土地资源“统一储备,授权经营”的原则,市、区两级投资经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用好用活项目配套土地等城市资源。通过项目配套土地开发或片区土地整体开发等形式,基本实现项目建设和土地收益平衡。
(2)市、区两级投资经营公司要建立偿债机制,实现城建资金融得来、用得好、还得上的良性循环。
3.完善土地开发配套建设。
(1)在土地资源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的前提下,完善土地出让前的主路网等基本配套功能,达到土地一级开发条件。
(2)项目开发企业在土地二级开发时应完成规划规定的义务,完善开发地块范围内道路、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功能设施。
(四)健全项目建设监管机制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坚持质量为本,强化项目监管,打造精品工程,优质工程。特别是在道路建设中要提升道路绿化、盲道、无障碍通道、城市家具等设施的服务功能和承载功能。
1.建立工程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有项目计划、有设计审查、有预算评审、有资金安排、有招投标、有实施方案“六有”的要求,明确各自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资金使用等各个环节实施公开挂牌监察,跟踪监督,确保建设工程成为廉洁工程、阳光工程和优质工程。
2.建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制。完善市区两级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协调市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实施项目监督,定期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责任主体和主要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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