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市住建委会同卫生部门验收合格,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和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市住建委和市卫生局申请登记,并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市住建委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没有管理单位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档案,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堆放垃圾及污水排放口,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或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溢流口、检修孔、透气孔等必须采取足够防污染措施,并加盖、加锁。
(三)在二次供水过程中,用于制作水箱(池)的塑料、玻璃钢及其他材料和内壁涂料等与水接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