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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实施后,此前相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支持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土地承包政策。本市的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后,可在本轮土地承包经营期剩余年限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社会保障政策
  1.养老保险。办理了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简称转户人口,下同),凡土地全部征收了的,按照征收时的征地拆迁相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凡土地未被征收的可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自愿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成员购买社会保险。
  2.医疗保险。转户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此后,加大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城乡居民政策制度统一、缴费统一、待遇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3.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转户人口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逐步提高低保标准,最终达到与现有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三)住房保障政策。我市城镇范围内的原村民,转变户籍后,享受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政策。征地拆迁的,在规划区集中安置;自购商品房的,给予政策补偿。
  (四)就业保障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措施,城乡居民享受同样的就业机会和待遇。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城乡居民就业。对转户人口实行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的政策。
  (五)计划生育政策。原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的,5年内继续按农业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和统计;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出当地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义务教育政策。新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在入学方面与当地的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按居住地实行划片就近入学。
  (七)退伍兵安置政策。凡入伍前户口登记在村民委员会的居民,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继续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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