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设立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预拨下年专项引导资金,当年节余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由市金融证券办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的调度使用及考核奖励工作。“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拟上市企业实行上市后奖励。按株政发〔2009〕11号文件执行,即企业首发上市成功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项目,并在株纳税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奖励。
(二)对拟上市企业的税费实施财政奖励。鼓励拟上市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改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及奖励按株政发〔2009〕11号文件第六条执行。
(三)对已上市公司再融资予以奖励。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80%用于我市项目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按再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拟上市企业给予上市前引导扶持。对在我市注册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给予引导扶持资金,企业成功上市后如数归还扶持资金,归还的资金继续用于支持企业上市。
(五)对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个人给予奖励。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拟上市企业的企业及个人给予奖励,对企业的奖励按照本文件中第六部分第二条给予奖励,对个人的奖励按照总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
(六)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工作经费。发展资本市场是我市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每年安排部分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训、调研、协调、指导等,助推我市资本市场发展。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市金融证券办要加强对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研究制定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金融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加强力量,承担当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统筹协调和企业上市、上市公司重组及再融资的组织推动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快捷通道。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关于国有资产、历史沿革等相关问题的确认,中国证监会须省一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为更好地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上市申报材料,少走弯路,加快拟上市企业上市进程。建立快捷通道,程序如下:
第一步:拟上市企业需要省、市确认的问题,由企业通过书面材料上报市金融证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