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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行为视为违规:

  (一)将本人医保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的;

  (二)利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或故意隐瞒、伪造病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要求“两定”单位串换药品或串换服务项目,把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和服务项目用医保卡刷卡结帐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视为违规:

  (一)审核、结算、复核、支付医药费用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二)不执行医保政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帮助“两定”单位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通报或公开曝光稽核对象违规行为,追回或核减违规发生费用,并视情况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的,在追回或核减违规发生费用的同时,暂停其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直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并通报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从重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

  (三)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规行为的,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定点零售药店年终综合考核未达到要求的,应予以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整改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整改不合格的,由稽核人员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终止服务协议;

  (四)参保单位发生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违规发生的费用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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