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条 高校资助的项目经费一律纳入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依托学校,其中固定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申请结项时,由项目责任人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2份,并提供最终研究成果原件、复印件各一套,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由依托学校汇总后集中向教育厅报送。
2.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厅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鉴定会前,项目责任人需提供如下资料:《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鉴定申请书》一份,最终研究成果原件、复印件各一套,以及社会反响评价等相关材料。
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厅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是否按照项目评审书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研究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是否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河北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年度基金项目”字样和课题立项编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厅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