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通知。
附:1、《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
2、《河北省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执法回访统计表》(略)
3、《河北省公安机关督察部门执法回访登记表》(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1
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回访暂行规定
为建立健全我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和考评机制,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推动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良好和谐的警民关系,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执法回访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便民、利民原则,通过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受理的业务工作按照一定比例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发现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纠正,不断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推动全省公安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任务分工
执法回访工作由各级警务督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省厅警务督察总队负责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直接办理的案件和受理的业务工作进行回访;对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单位办理的案件和受理的业务工作进行回访;对县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组织开展执法回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各基层所队、窗口单位办理的案件和受理的业务工作进行回访。
各市、县公安机关及各警种、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各自的执法回访工作,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本部门执法回访长效机制。同时要密切配合督察部门开展执法回访,对督察部门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建议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并举一反三,全面纠正整改。
第三条 回访内容
(一)接处警。在接处警工作中,民警着装是否规范、证件和警用装备是否佩戴齐全;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出警迟缓、敷衍塞责、处警不当、处警不力并因此而引起群众投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