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执法回访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执法回访工作中,回访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自觉受单位和广大民警的监督。
(二)在回访当事人时要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记录,形成资料台帐,以便备查;对单位和民警存在的重大问题不得私自消化处理,不得瞒报或避实就虚。
(三)回访征求意见,必须坚持兼顾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一案不超过2人,即回访双方当事人各1人;案情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的,原则上一案不超过4人。
(四)对重大敏感案件当事人回访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由回访而引起当事人上访。
第七条 执法回访结果的运用。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执法满意度评价意见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评定档次。对当事人在回访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纠正整改,并认真做好汇总研判,呈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同时报上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一)回访中,对发现单位和办案民警存在工作失误和需要改进等方面问题的,在核查清楚的基础上,由警务督察部门填发《公安督察建议书》或《公安督察通知书》通报相关单位。
(二)回访中,对反映单位和民警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回访人员应当认真记载,如实将情况汇报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核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三)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对回访工作,每季度进行总结,形成分析报告,在本级公安机关内部进行通报。
(四)省厅每季度根据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执法回访工作的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省厅对警务督察总队在执法回访中发现的有关部门、警种以及市、县公安机关工作中存在问题,作为对该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对执法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民警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纠正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的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发现民警在办理的案件中存在有重大问题或重大失误的,可以有针对性的对该案件进行反复回访,实行同步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公安督察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