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3. 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