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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3. 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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