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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实施意见的通知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省农村牧区特点,全面贯彻落实建材下乡政策,坚持政府支持、部门联动、企业跟进、农牧民参与、滚动发展的原则,以水泥生产企业为主体,依托散装水泥配送站、散装水泥经销商和运输户,实现散装水泥物流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设,加快散装水泥在农村牧区的推广使用。通过在农村牧区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为农牧民节省支出,促进我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城镇化建设。

  (二)任务目标

  2010 年在全省选择1-2个县作为农村牧区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到2012年,在西宁市及所辖3县建设8个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点),在海东地区建设8个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点),玉树州6个县建立散装水泥配送中心,海西州建设4个农村散装水泥配送站(点)。到“十二五”末,在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果洛州主要县乡建立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全省农村牧区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20%。

  三、强化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牧区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

  (一)散装水泥是建材下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材下乡的政策措施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关于青海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青政办〔2002〕161号)和《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青建法〔2007〕2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加大支农、惠农的力度。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有关单位采取合作建房、土地置换、资金补贴、招标采购等方式,向农牧民或建设单位直接供应散装水泥,为农牧民建房提供实物帮助。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向农村牧区推广散装水泥倾斜,加大对建设农村牧区销售网点、购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的扶持力度。对达到标准的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配送站(点)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四)把发展散装水泥政策与实施国家建材下乡、农村奖励性住房、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相关政策结合起来,农村奖励性住房、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散装水泥;使用散装水泥建房的农牧民优先享受建材下乡、农村奖励性住房等政策。要采取直供销售散装水泥等办法降低其供应价格,让利于农牧民。

  (五)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向农村牧区投放散装水泥配送、储存设备,改建或新建散装水泥销售网和配送站。对建成并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散装水泥销售网(站),给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贴,同时返还企业上缴的70%-90%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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