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荐名单由市评模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市评模领导小组审议,经过必要的审定程序后,在《泰州日报》上进行公示,最后确定的人选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六、表彰奖励
2010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由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受表彰的人员授予“泰州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七、在评选中应把握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在评选过程中坚持“两面向、一兼顾”的原则,即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和社会建设第一线,同时兼顾各行各业的代表性。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厅级干部不参加评选,所属市(区)的乡局级领导干部的评选也要严格控制,不得占用基层和一线人员的指标。
(二)评选中各类人员类别的界定:
1.一线职工:是指企业车间主任以下(含车间主任)的职工;
2.企业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中央、省属企业在县级以上行政区设立的下级企业)正职领导,具体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等;
3.农民:是指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工作的农民、渔民、牧民、专业户、村干部和农村经济组织负责人;
4.机关事业一线人员:是指泰州市直及各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层以下(含中层)的公务员、职员、教师、医生、护士等;
5.其他人员:是指企业副职领导,机关、事业单位副职以上领导,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以及未列入上述评选类别的人员。
(三)关于群众举报推荐人选的处理问题。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如接到群众对推荐人选的举报,应责成该人选的推荐单位进行认真迅速的调查,并由所在市(区)或市直各“口”牵头部门提出明确意见。如在市评模领导小组审议之日前不能提出明确意见的,取消该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四)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及重大治安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环境污染严重和发生计划外超生以及未建党组织、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八、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2010年泰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劳模及我市全国劳模评选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内,承办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及泰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模评选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工会承办”责任制,真正把先进人物选拔推荐上来,真正把推荐评选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