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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报送公文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报送公文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对公文处理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有了长足进步。但是,近期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报送公文的现象比较严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公文未按要求标注签发人,公文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公文未在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文格式不规范(如发文时间、标题、附件、印章、用纸),公文未标注正确主题词等。公文是行政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载体,公文质量是衡量一个机关工作水平、工作作风的重要标志,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为服务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报送公文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制作行政机关公文,严格执行公文格式标准

  (一)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组成。

  (二)行政机关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抄送栏设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公文应正确标引主题词。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一律加盖印章。请示件应在公文主题词之上成文日期左下方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人一般以本机关经办科室负责人为宜。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四)公文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五)请示、报告、意见等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应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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