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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关于切实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09〕19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救助责任

  (一)区政府(管委会)

  1.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2.创造条件设立救助机构。暂未设立的,应在繁华地段、交通要道设立救助点和救助引导牌,告知、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3.建立由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完善主动救助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集中救助,对各类流落街头人员应救尽救,坚决杜绝生活无着人员冻(饿)死街头。

  (二)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1.加强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站接受救助;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对街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保护性救助。

  2.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积极探索社工方法在救助管理中的运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救助对象的帮扶,智障人员甄别、安置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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