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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庆编〔2009〕32号)精神,保留安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五)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开展读志用志活动。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老干部工作科)

  协助单位领导管理单位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协调单位内部事务;负责机关各种会议的组织安排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财务、文印、安全保卫、老干部服务、后勤保障和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图片征集、书籍发行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制定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负责工作简报的编印;负责机构编制、组织人事、保密、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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