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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审查审批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协助管理市辖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业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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