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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49号)精神,设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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