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每亩保额为192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1元;能繁母猪每头保额为1000元,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奶牛每头保额为5000元,费率为4%,每头保费200元。
四、保险经营方式
我市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的原则,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10年保险承办机构按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确定的承保机构执行。
五、财政补贴
2010年我市继续按照中央和我省确定的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
中央财政补贴品种保费分担比例。
种植业:玉米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省管县分担比例为40%、30%和10%),其余20%由农户或龙头企业负担。
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省管县全额负担)。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3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省管县全额负担)。
六、风险控制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73号)文件,2010年种植业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单个保险品种责任范围内总损失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时,按照保费收入3倍与实际损失之比同比例下调对农户的赔付金额。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2倍)时,由保险承办机构全额赔付;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由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市)按1∶0.5∶0.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按照省、县(市)1∶1的比例分担。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赔付责任不予封顶,由保险承办机构对投保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在市、县(市)上报本地种植业保险品种签单完成情况和保费使用进度情况后,省财政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25%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专账管理,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