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泰州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速度,提高服务效率,加快重大项目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大,并对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投资额标准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城建、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
(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五)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六)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第三条 审批联席会办部门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商务局、民防局、气象局、地震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局、卫生局、消防支队、监察局以及根据项目性质需要会办的其他部门组成。市政府牵头召开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会,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批联席会办工作程序
(一)符合投资额条件的需要提供审批会办服务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联席会议时间。
(二)联席会办会前召开预会办会,基础设施、新建产业类项目由市发改委组织召开,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召开,市规划、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项目报批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及解决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