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席会办会由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需要出席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踏勘的部门,由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在会办会前现场踏勘。
(五)项目单位在联席会办会前,应及时到各相关部门了解项目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并进行积极准备。
(六)联席会办会由分管市长主持,项目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一次性提出办理批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支撑性文件。
(七)联席会办会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基础设施、新建产业类项目由市发改委起草,技改项目由市经信委起草。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审核后,由分管市长签发,下发至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八)项目单位根据会上各部门要求,认真准备材料报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相关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批文。
(十)项目单位应在会议纪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第五条 项目手续并联办理
(一)项目在会办会议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凭会办会会议纪要,可同时向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法规性批文。
(二)参会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在法律法规容许的前提下应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了解项目各道手续办理的具体时间,合理确定各会办部门批文的办理时间,以确保办事流程的合法性。
第六条 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在上级审批的项目,会办会上明确跟踪服务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做好初审、转报、跟踪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对于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项目建设条件和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能再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上报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会办单位停止办理项目相关批文。
第八条 参会单位应严格履行会办会议纪要明确的职责,由市监察局负责实施效能监察。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