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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三)统一明确保险责任。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和相关的《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四)分类确定参保对象。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农业保险。主要种植业保险以村为单位(附到户清册)统一投保。主要养殖业、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以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投保。

  (五)稳定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50%,饲养户承担20%。对开展的奶牛、育肥猪、肉鸡保险和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不低于7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40%,农户承担不高于30%。在全省财政体制改革的新情况下,市对各市(区)保费补贴和工作考核奖励资金仍保持2009年水平。

  (六)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从2010年秋季作物开始,各市(区)政府与市(区)人保公司的风险责任承担比例由2009年的6︰4统一调整为5︰5,并签订协议。今后,根据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逐步提高经办保险机构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扶持、推动和监管工作。

  (七)完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2010年,调整市(区)政府与人保公司风险责任承担比例以后,各市(区)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变。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强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的管理,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在综合考虑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保险覆盖面、保障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年度编制巨灾风险准备金预算。各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充实该项基金,切实增强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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