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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八)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严格按照苏财外金[2008]74号《通知》规定对农业保险资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行。农业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合理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管理费。各市(区)农业保险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具体标准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研究确定,并报市农保办备案),主要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管理费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试点政府保费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7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费使用和管理的通知》(苏财外金[2010] 2号)执行。

  (十)加强养殖业保险理赔管理。一是全面建立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工作责任制。各市(区)要在总结分析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建立2010年度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畜牧兽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防疫治病服务工作到位,且能繁母猪和奶牛死亡率均控制在5%以内的,要对乡镇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工作落实不力、服务工作不到位或理赔中弄虚作假、骗取保费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加强能繁母猪保险理赔资金支付管理。基于能繁母猪保险的特性,各市(区)财政应与人保公司协商建立能繁母猪理赔周转金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快理赔进程,确保取信于民。三是重视养殖业理赔中的畜禽无害化处理。因疫病死亡的能繁母猪、生猪及奶牛,必须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理赔费用中列支,每头最高不超过50元。

  (十一)切实加强各方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要组织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保办要切实负起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情况综合和投诉案件调处等工作;农经、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保费收缴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业务管理费、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大力推进“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部门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增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至涉农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服务;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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