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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分别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分别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的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

  需由市级建设财力平衡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申报时间)

  储备库项目的申报实行集中申报。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上报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其他时间,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可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第五条 (申报要求)

  市有关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本市建设交通领域项目,由市建设交通委统筹平衡后统一上报。

  申报部门所报项目超过2个的,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 (储备库项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库项目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丁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

  丁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向,但尚未纳入有关规划的项目,分类为丁类项目。

  丙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属于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拟近期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分类为丙类项目。

  乙类项目:丙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升等为乙类项目。

  甲类项目:乙类项目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的,升等为甲类项目;丙类项目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或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获得批准的,升等为甲类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储备库与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的衔接工作,甲类项目纳入年度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后,自动从储备库中转出;丁类项目在2年内无法升等为丙类或其他类别项目的,自动调整出储备库。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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