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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分别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报部门可以通过储备库信息系统,查询项目分类和升等情况。

  第七条 (入库项目的前期费用预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储备库的项目进行遴选,对项目总投资大且工程复杂、社会涉及面广的项目,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列入年度拟开展前期研究的项目清单。

  列入清单的项目,其申报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前期费用估算。前期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在市级建设财力中预安排。

  第八条 (前期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拨付)

  前期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等费用。具体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前期费用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可分别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排。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拨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前期费用的列支和监督)

  项目前期费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

  对已安排前期费用但未获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其发生的前期费用经市审计局组织审计后,由使用单位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已经安排的前期费用如有结余,其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严禁挪作他用。

  前期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以下简称“财务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理制,指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务监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监理原则)

  财务监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职能分工)

  市财政局是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监理制的职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务监理机构的委托、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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