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1.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2.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为1.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四)市级建设财力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等特殊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不委托财务监理机构。
第十二条 (选择程序)
为保证财务监理机构产生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并保持财务监理工作与财务监理机构业绩考核的连贯性,财务监理机构的选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监理的收费和标准
第十三条 (费用标准)
财务监理的收费标准,参照《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的收费标准,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中“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合同金额,按照评标的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费用构成)
财务监理费用与财务监理的工作质量考核挂钩,财务监理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分为年度基本费用、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三部分,委托主体应在10%到20%的范围内留存委托费用作为年度考核保留金及末次考核质保金。
财务监理委托合同,原则上采取闭口式合同(其中工程造价审核收费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后发生的概算调整,财务监理费用不得增加。由于委托主体原因造成工作量增加的,财务监理机构可与委托主体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五条 (费用拨付)
财务监理费用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市级建设财力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入的项目,财务监理费用由财务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财务监理机构。市级建设财力以其他方式投入的项目,财务监理费用由委托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财务监理机构。
第五章 财务监理的考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考核方式)
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由市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机构,采取年度考核与末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每年定期对财务监理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考评,在项目通过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并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进行末次考评。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财务监理机构的工作态度、资料管理完整性、人员到位情况、“三算”审核的完善及偏差程度、资金财务监控准确性、投资控制情况、财务监理报告及时性和真实性、重大事项预警机制、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等方面。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财务监理合同中应明确上述考核方式和考核内容,并明确当财务监理机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财务监理机构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由市财政局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