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照执行)
本市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政府性投资机构、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的财务监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办法生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原有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安排的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为全部或部分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工程监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及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也可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工程监理活动授权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第四条 (监理招标)
建设单位选择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的,评标办法应当综合考虑监理大纲、人员配备、工程业绩、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和提供的服务承诺等因素,监理费报价不列入评标内容。
第五条 (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采用《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工程监理费应按照《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
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监理费采用市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并明确因监理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监理企业应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由市财政部门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第六条 (监理费支付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提出支付申请,经财务监理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支付工程监理费。
第七条 (监理企业的权利)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相关监理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为监理机构在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发挥监理的作用,禁止干扰监理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