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市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七条 市审计局在组织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市审计局在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过程中,因审计力量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委托或聘请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审计局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制定年度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目标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根据市审计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等要求,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十条 市审计局在对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应当将年度内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竣工情况及时通报市审计局。
第十一条 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市审计局根据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情况,编制市级建设财力项目滚动审计计划,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使用市级建设财力的项目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市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设单位向市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必须先按照规定编制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审计署的要求,以及结合滚动审计计划、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确定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市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审计。
市审计局根据需要,可将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部分审计事项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也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审计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对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原则上由市审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联合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市审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如项目需调整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会商解决。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特定事项的使用市级建设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审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要求,也可直接组织审计。
第十六条 参加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工程审价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该项目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