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0〕7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含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