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述情形以外的减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六条 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受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
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3.申请项目报告;
4.项目占地规划图纸;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办理契税减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设区的市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办理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