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自治区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减免,设区的市地税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契税的计税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减免,县级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的市地税局备案。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及契税的减免,应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
第十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一条 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定期逐级通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
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至办理减免的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地税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第六条“关于减免税的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表1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年 月 日
纳税人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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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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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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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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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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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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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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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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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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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批准占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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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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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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