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10〕6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行为,使审批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切实提高审批质量,不断提升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并符合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时限、要求等规定。
第三条 凡需报各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批管理范围
第四条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其具体分类为:
(一)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
(二)非货币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三)债权性投资,包括金融企业贷款、委托贷款、银行卡透支款、助学贷款等;
(四)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按照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