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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为: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损失,均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申报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按规定获取外部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确认程序和财务会计手续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时限如下:

  (一)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时限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对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在上述时限内向税务机关集中一次申请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宜。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的,需要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条 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的申请文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报请损失的资产明细表,包括品名、类型、验收或购进日期、数量、金额(原值和净值)、损失处理的理由和税前扣除的时间等;

  (二)企业内部的设备和物资管理、质量和技术鉴定、资产和财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损失资产签署的处理意见;

  (三)企业遵照国家和当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关停、淘汰和报废设备、物品,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处理文件或相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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