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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有资产处置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应根据资产损失的不同类别,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

  (六)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由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按照资产损失金额的大小,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纳税人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章 资产损失的审批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同一类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企业申请的同一类单项债权性投资损失指同一贷款人,下同),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同一类单项资产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由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机关。

  第十三条 总分机构及汇总企业资产损失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符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分机构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的各项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其审批权限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涉及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执行。须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当由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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