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实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应分为受理、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确认、领导签批4个环节,各环节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一)受理人员负责审核申请资料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申请内容填写是否详细完整、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二)审查人员负责审核材料中的数字逻辑关系、政策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以及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实地核查确认人员负责审核书面材料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真实、准确;
(四)签批领导负责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审批意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包括上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的项目但依照规定可以由本机关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材料一并转交相关业务科(处)或上报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省局或市局)。
(二)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时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 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事项超过申报时限或按规定不需审批的项目,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属于省局、市局审批权限的项目, 在接到申请人报送或下级国税机关转送的申请资料后,省、市局相关业务科(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资料审查;省、市局相关业务科(处)可根据情况派员实地核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也可以委托下级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核查。接受委托的下级国税机关应于接到核查任务10日内向上级机关以正式文件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资料完整、情况明晰、证据充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履行初审、复审、集体审议、审批决定等程序。具体审核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