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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初审人员要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实地核查报告进行确认,审查核实其申请事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
  (二)复审人员要对初审人员引用的税收法规是否适当、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复审,并提出明确的复审意见,提交集体审议;

  (三)部门集体审议由分管局领导、部门领导、初、复审及有关人员参加,对企业资产损失项目审核事项形成审批意见;

  (四)分管局领导确认按规定需提交本级行政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按规定履行委员会审议程序。根据部门集体审议或委员会审议的审批决定签署意见,正式履行公文程序,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审批决定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以公文形式制发审批决定的,收到审批文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批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

  以审批决定书或申请审批表等文书制发审批决定的,可直接送达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县(区)主管税务机关送达。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对本级权限的审批事项进行汇总统计,按要求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上报时一同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资料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具体依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损失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纳税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本年度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明细表同时附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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