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四)项的人员,其中,年满60周岁至未满65周岁的,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35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对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三)项的人员,市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市确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除中央财政对本市给予的补助外,由市级财政补足。在此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区县再按照每人每月55元标准计算,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50%由市级财政根据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计算补助到各区县,另外50%由市级财政根据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及每年市对区县转移支付方案确定的区县财力困难系数计算补助到相关区县。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含乡镇)补足。
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含乡镇)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待遇调整
建立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本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九、基金管理
本市新农保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