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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机构清理。予以保留的机构: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予以撤销的机构:各县(市、区)政府驻京办事机构,市(县)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2)人员编制和安置。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由市编制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新的“三定”方案规范运转。应予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凡已核定人员编制的,其编制一律收回注销;凡已登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一律注销,其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
  (3)资产处理。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资产经评估后,于6月10日前协商有偿转让给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在各级驻京办事机构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市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
  (一)责任分工
  监察部门负责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进行管理,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撤消驻京办事机构的清产核资与资产划转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撤消的驻京办事机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编制部门负责核定驻京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编制;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负责加强与省驻京办事机构联系,提出加强和规范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管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抓紧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对所承担的工作开展抽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涉及清理规范的县(市、区)要成立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迅速开展工作。
  (二)纪律要求
  为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各地一定要严明纪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方案下发后,涉及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县(市、区)及其部门要冻结撤消的驻京办事机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其他资产,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严禁突击花钱。要认真做好撤消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工作人员,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
  2、除按规定保留的黄冈市政府驻京联络处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3、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4、对清理和规范工作中违反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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