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0〕40号)
各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甘孜州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
附件:《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孜州行政区域内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个体业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源监控管理
第三条 税务登记坚持“属地管理、普遍登记、一户一证、亮证经营”的原则。
主管国税局对工商税务信息互换系统传递的应办证个体业户,除省局已明确的可不予办证情形外,应加强巡查比对,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局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个体业户,应及时核发税务登记证。对不予办证的个体业户,应及时、规范通过工商税务信息互换系统作“超期办结”处理。
第四条 个体业户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业户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个体业户识别号。
对同一业主存在多个经营实体的,第二个及以后的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身份证件号+2位顺序码(按V0、V1、V2顺序)”原则编写。
第五条 主管国税局对应办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个体业户,不得办理税务登记,但应将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按临时纳税人管理,按规定征收税款,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