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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管国税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督促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六条 主管国税局对应办税务登记的个体业户经责令限期办理仍未办理的,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文书格式见附件1)。
  第七条 采用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业户可申请停业,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个体业户停复业均应对当月税款进行申报,其应申报的月销售额按天计算。
  主管国税局应在办税场所或城镇主要街道上公告个体业户当期停业情况,包括业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停业起止时间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
  停业期间,主管国税局应不定期对停业情况进行巡查,尤其要加大对连续停业户的检查力度。
  第八条 个体业户不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而申请注销的,主管国税局不得为其办理注销登记,但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建账及定额管理

  第九条 主管国税局应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业户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征前减免、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
  (三)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
  第十条 主管国税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业户,应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
  定额执行的具体期限原则上确定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主管国税局必须在定期定额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当前定额执行期结束前,完成其下一定额执行期的定额核定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局每年度应按行业、区域选择不低于总户数5%开展典型调查,以更好的掌握个体业户生产、经营情况,为电子定税管理打好基础。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局应科学设置电子定税各采集项目、项目定税标准额及各项目权重。电子定税管理中要避免项目设置不合理、定税结果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偏差太大,最大限度降低人为因素对个体业户定额的影响。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局应成立定额领导小组。定额领导小组至少由分管局领导、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税收管理员组成,有条件的可邀请地税、工商、个体业户代表、特邀监察员等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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