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核定及调整等事项均应规范记录并留存备查。
定额工作中应规范入户记录(文书格式见附件2)。
第十四条 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主管国税局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查并采集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见附件3),同时要求纳税人按照其预计或实际经营情况申报月度货物、应税劳务销售额。
(二)核定定额。由负有管户责任的税收管理员结合电子定税结果,提出个体业户拟评定额建议,经税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局定额领导小组结合个体业户生产情况、区域平衡管理要求集体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定额公示。主管国税局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城镇主要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定额公示可采取张贴、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
个体业户对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人员核实认定的,按定额程序报局定额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同意的可调整其应纳税额。
(四)上级核准。主管国税局定额领导小组应将核定情况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分户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主管国税局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个体业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国税局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在征管过程中,双定户对定额有争议的,应按《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局发现双定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其补税或作为调整定额的依据:
(一)达起征点纳税人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20%的;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达到起征点的。
(二)在核定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额连续两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的,应提请主管国税局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局应注重加强对个体业户涉税第三方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局应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业户征管,特别是应重点加强对临近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户的动态管理。
第四章 申报征收
第十八条 双定户统一按照简易申报方式管理,即按期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
简易申报的双定户只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或定额变更后的第一个月税期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定额期内的其他月份不再单独填报增值税申报表。